姜涛:
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庄庆山与被执行人姜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黑0405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在本院限期内既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的行为,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05执119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公告起经过60日之内,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