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春艳罚金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19 16:37:56
李春艳: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纠纷一案,本院(2018)黑0405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被告李春艳并处罚金5,000.00元”,因你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18)黑0405民初6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5,000.00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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