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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丁凤军罚金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05 16:32:12


丁凤军:

本院受理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丁凤军盗窃罪一案,本院(2018)黑0405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2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凤军名下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等各项流动资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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