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公告公示

王丽香与被执行人沈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13 09:26:08


沈克杰:

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丽香与被执行人沈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405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3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以下义务:(1)给付申请人王丽香借款人民币30500.00元;(2)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357.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