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晓明罚金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20 15:18:06
王晓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晓明罚金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恢3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王晓明在中国银行鹤岗二马路支行开户的166475338835账户内存款1,01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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