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晓明罚金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01 14:53:23
王晓明:
本院受理申请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你罚金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本院限期内既未向申请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05执恢35号执行决定书,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八月一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