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景新:
本院受理异议申请执行人王秀梅、邹光思与任景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兴安商初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履行以下义务:(1)异议人邹光思、王秀梅提出的执行异议部分成立;(2)被执行人任景新应于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向异议人邹光思、王秀梅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47789.77元;(3)驳回异议人邹光思、王秀梅的其他异议请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