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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于淑杰与单凯红定金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05 10:37:42


单凯红: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于淑杰与单凯红定金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黑0405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284号结案通知书,通知如下: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5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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