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淑杰与单凯红定金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02 10:36:20
单凯红: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于淑杰与单凯红定金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黑0405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2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返还款5000.00元及诉讼费50.00元;(2)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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