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淑杰与单凯红定金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02 10:33:51
单凯红: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于淑杰与单凯红定金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黑0405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284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履行以下义务:(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单凯红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51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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