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洪柱与崔井利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24 14:09:58
崔井利: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高洪柱与崔井利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兴安商初字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271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履行以下义务:(1)冻结被执行人李永山、崔井利名下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等财产82491.19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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