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井利: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高洪柱与崔井利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兴安商初字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2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以下义务:(1)李永山、崔井利向申请执行人高洪柱给付各种款项合计78,404.00元,案件受理费3011.19元;(2)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76.00元;(3)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