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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岗市南山区广龙机电修配厂与鹤岗市鹏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09 09:33:03


鹤岗市鹏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南山区广龙机电修配厂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5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南山区广龙机电修配厂于201812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115日立案。因你单位已整合转让,未查找到法定代表人张福林下落,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你单位在公告期满三日内履行义务,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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