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鹏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邓广文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5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广文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因你单位已整合转让,未查找到法定代表人张福林下落,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你单位在公告期满三日内履行义务,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