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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凌晖与鹤岗市鹏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16 09:28:42


鹤岗市鹏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凌晖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5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凌晖于201812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115日立案。因你单位已整合转让,未查找到法定代表人张福林下落,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你单位在公告期满三日内履行义务,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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