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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岗市南山区广龙机电修配厂与鹤岗市鹏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28 09:26:00


鹤岗市鹏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南山区广龙机电修配厂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5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你单位已整合转让给鹤岗市兴星煤矿,但政府又印发了整合煤矿审查标准,对整合煤矿进行了规范,在政府尚未出具论证意见,明确是整合主体煤矿或整合关闭煤矿期间,本案终结执行。因未查找到法定代表人张福林下落,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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