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鹏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凌晖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5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你单位已整合转让给鹤岗市兴星煤矿,但政府又印发了整合煤矿审查标准,对整合煤矿进行了规范,在政府尚未出具论证意见,明确是整合主体煤矿或整合关闭煤矿期间,本案终结执行。因未查找到法定代表人张福林下落,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