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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徐强责令退赔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10 13:42:27


徐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霍艳武、牛玉臣、赵洪彬、汝守文与你责令退赔一案,本院(2017)黑0405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得你名下有公积金账户,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8)黑0405157号执行裁定书之三,冻结你名下公积金账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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