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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薛芳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13 09:38:31


薛芳: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薛芳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本院(2018)黑0405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得你银行存款4600.00元,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一,冻结你银行存款46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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