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顺国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25 08:44:40
孙顺国: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洪军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5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洪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黑0405执373号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