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金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郝坤、张凤春申请执行鹤岗市金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黑0405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2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郝坤、张凤春支付赔偿款68,620.00元;(2)向郝坤、张凤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3)案件受理费757.75元,申请执行费941.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