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院部署的“春雷”专项活动,我院一直在努力处理解决好每一起案件,跟进与落实规范执行、提升质效等活动方针。涉民生案件与群众生计休戚相关,也是执行工作的难点与重点。日前,我院在案多人少,办案压力极大的情况下,优先办理了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涉民生案件。
某日,一辆白色轿车与申请人朱某行驶的自行车在转弯处发生接触后倒地,此时被执行人尚某驾驶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此与申请人朱某身体接触,造成朱某受伤,白色轿车与被执行人尚某均驾车逃逸。之后,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朱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朱某多处粉碎性骨折,神经损伤及肺部挫伤等。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白色轿车承担主要责任,被执行人尚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我院接到案件后一审判决被执行人尚某给付申请人朱某医疗费、鉴定费、伙食补助费等合计58587.38元。扣除尚某已付的10000元,尚某应给付朱某48587.38元。判决生效后,尚某不服,向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维持我院原判决内容。尚某依旧不服,再次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省高院做出裁定如下:驳回尚某再审申请,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尚某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某无奈,来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朱某家境贫寒,此次事故更是为这个家庭带来的极大的打击,我院执行局在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尚某逾期后未自动履行,在多次督促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调查,尚某名下挂车一直在跑运输业务,其有能力履行或部分履行法律文书义务,但其拒不履行,故本院做出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尚某拘留十五日。拘留时满,尚谋依旧不履行义务,我院立刻做出方案,对其半挂牵引车进行查封拍卖,尚某为了躲避法律制裁把车辆原有的GPS系统拆除,使我们无法跟踪其车辆行踪,拒绝接听执行人员电话。随后,我院执行局通过长时间监控录像排查,蹲点进行跟踪,基本确定了尚某来往路程的时间及地点,发现其回本市落脚点在萝北。我院迅速与萝北执行局联系,成立了追查小组,研究了一套缜密的计划方案对其布控。功夫不负有心人,一日中午,执行干警接到通知,发现尚某及其车辆出现在萝北县一处车辆修配厂,我院干警放弃午饭及休息时间驱车行驶62公里,火速前往现场,并与当地萝北县执行局干警取得了联系,当场将被执行人尚某抓获,我院法官对其宣读了拘留决定书、搜查令、及罚款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对尚某及其车辆进行了扣押。
智者以法护身,愚人以身试法,要相信法律,法律自然会还你公道。我院法官一直努力在做到当事人满意,群众认可,满足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