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彦华,女,汉族,身份证号230404196809140524,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麓强社区80委10组。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19)黑0405执恢11号
执行依据: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安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师彦华
涉案标的:7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3200.00元
涉案未执行标的:7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3200.00元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得以变现的,给予5000元奖励。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人可直接前往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进行举报。
举报联系电话:0468-3630815
联系人:赵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