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忠英与汝保华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21 15:30:32
汝保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于忠英与汝保华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兴安峻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1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于忠英给付4050.00元;(2)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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