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兆军: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曹桂芝、李丹丹、李本森与被执行人耿兆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黑0405民初2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1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55,0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3)案件受理费875.00元,申请执行费738.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