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重金: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苏明利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5)兴安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明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黑0405执5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你自公告期限届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