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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玉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明芹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12 14:05:35


郭明芹: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焦玉环申请执行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冻结了你银行存款6,200.00元(含执行费50.00元),并予以扣划。本院于2018111日已将该款6,15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焦玉环,本案执行款项全部执行完毕。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黑0405执恢28号之二结案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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