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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玉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明芹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06 13:55:07


郭明芹: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焦玉环申请执行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896日冻结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大陆营业所6217992610124953944账户内存款62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黑0405执恢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八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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