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玉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明芹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09 11:22:07
郭明芹: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焦玉环申请执行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扣划你银行存款6,200.00元后,本案执行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已解除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大陆营业所账户的冻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黑0405执恢2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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