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明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重金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25 10:48:24
夏重金: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苏明利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黑0405执537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收到此令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