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克杰:
本院受理谢玲申请执行沈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黑0405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1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谢玲支付欠款190,000.00元;(2)向谢玲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3)案件受理费1,450.00元,申请执行费2,772.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