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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艳与宋金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13 14:38:28


宋金荣:

   本院受理你与王凤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兴安民商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05执恢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宋金荣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凤艳欠款433.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宋金荣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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