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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华申请执行鹤岗裕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庆伟、宋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16 11:21:01


冉庆伟:

本院受理李爱华申请执行鹤岗裕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庆伟、宋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黑0405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李爱华支付赔偿款350,000.00元;(2)向李爱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3)案件受理费6,55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申请执行费5,252.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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