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吉伟没收财产执行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20 09:34:33
张吉伟:
本院受理的你没收财产执行一案,本院(2014)兴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将作案工具车牌号码为黑DW5804黄海牌货车及车辆的相关手续上缴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