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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玉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明芹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15 08:42:30


郭明芹: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焦玉环执行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06)兴安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焦玉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黑0405执恢28号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鹤岗市红旗支行;开户名称: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涉案款专户;开户账号:6228402226063260661),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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