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中午11时左右,我院执行局了解到被执行人陈某正在某建筑工地干活,恰逢我院执行局全部男法警均在执庭,考虑到此次情况的紧急性后,为保证顺利找到陈某,执行局四名女干警立即出发到建筑工地寻找被执行人陈某,因该工地位于兴山区法院对面,在向上级法院口头汇报后,上级法院决定由兴山法院协同开展此次行动。
我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8000余元,立案后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陈某,但陈某明确拒绝来我院领取法律文书、拒绝履行义务,经本院正常查询,并未查得陈某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因陈某无固定职业,亦无法对其收入采取措施。
2018年5月11日,陈某经本院传唤到庭,本院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陈某提出不服判决、无钱履行、生活困难等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后经本院详细说明拒不履行生效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后果,陈某同意自2018年6月起每月支付郭某1000元,至全部履行完毕。
2018年11月初,郭某再次来到本院称陈某未向其履行给付义务,并称其在兴山法院对面的工地干活,本院两次派员随其到工地查找,均未找到陈某。
11月30日,郭某称见到被执行人陈某的电动车停在工地,请求本院再次查找此人。在兴山法院执行局干警的协同下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寻找后,顺利堵截到陈某,简单讯问后,成功将陈某带回兴安法院。
此次协同执行情况紧急,在上级法院的协调下,兴安、兴山两家法院立即开展协同执行行动,成功找到被执行人陈某,彰显了执行合力,也更加凸显了鹤岗法院执行干警破解执行难的决心。
破解执行难,我们一直在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