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贵与被执行人高洪柱购销原煤担保合同欠款纠纷(2018)黑0405执606号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22 11:05:18
高洪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洪柱与被执行人李贵、辽阳市经贸发展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李贵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回转申请。兴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405执606号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高洪柱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贵返还已取得执行款28,697.20元(已扣除高洪柱索款差旅费损失中的5,000.00元);不能退还的,折价抵偿。预期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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