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新农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鹤岗市新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鹤岗市经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芦福林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现向公司公告送达兴安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5执异17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芦福林提出的执行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