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敬华、黑龙江永久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文荣执行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07)兴安民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鹤民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文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能查找到你(单位)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王文荣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恢复执行后,仍未能查找到你(单位)下落,本院在网络平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黑0405执恢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