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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敬华、黑龙江永久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25 14:14:12


高敬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文荣执行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07)兴安民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鹤民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你(单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敬华全部工资后,申请执行人王文荣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待冻结的工资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因未能查找到你(单位)下落,本院在网络平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黑0405执恢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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