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淑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12 12:23:58
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郭淑霞与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准备提供财产清单,供申请执行人郭淑霞选择,故申请执行人郭淑霞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因未能联系到你单位负责人,本院在网络平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黑0405执2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八月十二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