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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淑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8-01-19 12:22:00


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郭淑霞执行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5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能联系到你单位负责人,本院在网络平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黑040521号送达地址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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