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勇:
本院受理林成华诉吴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405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黑0405执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林成华支付欠款50.722.00元;(2)向林成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向林成华支付案件受理费1,042.00元(4)申请执行费661.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能录入失信黑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