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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大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传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16 14:51:31


于传生: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任大连与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你每月工资1000.00元。在冻结你每月工资基础上,申请执行人要求六个月扣划一次工资款。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因未能联系到你本人,本院在网络平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黑040529号之五终结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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