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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新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艳忠合伙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15 16:25:17


周艳忠: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苏新龙与你合伙纠纷一案,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你所有的位于庆安县庆和社区登记编号0712-28-4503号房屋,面积63.37平方米。因未能查找到你下落,本院在网络平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黑0405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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