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晓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龙嘉煤化工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10 16:18:49
鹤岗龙嘉煤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左晓华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对现有河沙进行协商,拟定河沙价格以物抵债,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因未能联系到你单位负责人,本院在网络平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黑0405执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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