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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希臣申请执行鹤岗市金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告】

发布时间:2018-02-02 14:17:27


鹤岗市金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于希臣与你单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黑0405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黑0405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开户名称: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涉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鹤岗市红旗支行;开户账号:6228402226011915762),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不报告,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O一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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