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新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新农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鹤岗市新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黑0405民初5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黑0405执4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鹤岗市新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位于鹤岗市兴安区兴东小区8号楼101室、202室交付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鹤岗市经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10,62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