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庆山申请执行姜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17 09:03:57
姜涛: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庄庆山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已强制扣划执行款42,020.00元和执行费530.00元,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7)黑0405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庄庆山申请金额已经执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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