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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庆山申请执行姜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10 15:43:35


姜涛: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庄庆山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黑0405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得你在中国银行有工资账户,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二,冻结你在中国银行开户银行卡内银行存款42,0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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